关于2017年度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2018-04-10 10:56:15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为认真做好2017年度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联合下发的《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8159号)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7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派驻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

 

港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规定的

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0181月1日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

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市司法局公律科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市司法局公律科及时完成换领工作市司法局公律科联系电话:2167021。

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公职律师除外)的考核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第(二十六)项的规定进行。

二、考核时间、地点

4月12日至23日为律师事务所自评阶段。

4月24日至5月15日为市律协考核阶段,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的申请时间是6月1日至30日。

6月1日,网上考核流程的发起申请的功能将关闭,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

当按照程序分别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考核地点:惠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应写明以上考核内容。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度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在1个月内参加考核,逾期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考核程序

网上考核程序请按照附件《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司办[2017]153号)中的第三、四部分操作。

 

六、市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市律师协会于4月24日至5月15日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年度考核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7年度执业情况总结,经律师所考核评定后,由律师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材料。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社会律师一式两份,以律师所为单位需整理成两份公职、法援律师一式四份,以机构为单位整理成四份),其中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必须包含三、考核内容及重点(一)至(五)的内容,字数不得少于200字;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汇总表的律师顺序与网上平台的顺序一致;市直律师事务所一式两份、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三份、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一式四份);

3.律师所的年度总结(一式一份);

4.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证明材料,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原件,检查后返还;

5.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通讯录(Excel电子文档,360665983@qq.com)。

6.《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一式两)(Excel电子文档)名单填写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一致、《律师不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Excel电子文档)发chenyyhz@foxmail.com。

(表格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一律退件,修正后再提交)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须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先交市司法局公律科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市律协秘书考核。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有关律师年度考核表格可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并可复制。)

为方便律师办案,年度考核期间不收律师执业证。各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经市律协秘书处审查合格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后,律师事务所凭加盖律协公章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到市局公律科为该所律师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章。

七、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师协会在5月18日前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交市司法局公律科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5月22日至5月27日为考核结果公示期。

八、补充考核

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其他原因,无法在集中考核期间参加本所考核的,可以自2017年6月1日至6月31日通过考核系统“律师补考核”通道进行补充考核(该通道将于2017年6月31日关闭)。

 

、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师协会后统一交市局公律科。考核结果直接由律师协会出具为“不称职”,但律师执业证不加盖考核专用章。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不参加年度考核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应同时把上述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交到市司法局公律科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8年度会费执行标准及保险费等说明   

    依据2015年3月7日惠州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标准调整方案》及《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具体会费标准如下:

    1.团体会费26000元/所(含代省律协收缴会费)、龙门县团体会费20000元/所;法律援助处每处600元(代省法律援助局收缴)。

    2.个人会费2900元/人(含代省律协收缴会费);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为600元/人(代省律协收缴会费);部分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在免交市律协个人会费12个月后,需缴纳的费用明细请查看《部分执业律师缴费明细》(执业证发证日期是2016年5月1日2017年3月31日法援律师个人会费30元/人(代法律援助局收缴)。

    3.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免缴会费

4.今年继续免收公告费。   

5.律师执业保险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费收缴标准将另外发文。

(三)缴纳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处在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请先将本年度会费汇入惠州市律师协会账号(不受理现金缴款),并将缴款凭证原件(电汇可提供复印件)连同考核材料一同提交市律协秘书处

账户名:惠州市律师协会

账号:4400171911105300165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必须提交书面打印版本,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请办理暂缓登记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书、《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上交市律协。

(四)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相关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公律科。./uploadfile/2018/0410/2018041011002325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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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2018/0410/20180410110054633.doc

 

  附件:

  1、《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

  5、《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6《部分执业律师缴费明细》

 

 

惠州市律师协会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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