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2015-03-19 18:35:00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协《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5]52号)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015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惠州市律师协会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时间、地点

3月18日至31日为律师事务所自评阶段。

 

4月13日至5月15日为市律协考核阶段,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的律师提交申请考核的时间是6月1日至30日。

考核地点:惠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应写明以上考核内容。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4年度执业情况总结,经律师所考核评定后,由律师所向市律协提交考核材料。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社会律师一式两份、公职、法援律师一式四份),其中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必须包含三、考核内容及重点(一)至(五)的内容,字数不得少于200字;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律管平台网上发起考核业务完成后打印;市直律师事务所一式两份、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三份、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一式四份);

(三)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律师所的年度总结(一式一份);

(五)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证明材料,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培训课时的复印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一份);

(六)本律师事务所的通讯录(Excel电子文档,发360665983@qq.com)。

(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一式一份)(Excel电子文档)名单填写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一致、《律师不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word电子文档)发chenyyhz@foxmail.com。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须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排列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相关表格可在惠州市律师协会网站或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管理指导目录下年度考核栏目中下载,并可复制。)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4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4年度的执业表现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www.gdlawyer.gov.cn),用该律师事务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在“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同时在电子申请的网页点击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文件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按考核文件要求,经(县)区司法局向市律协提交考核材料,也可以由律师所直接向律协提交考核材料。

(二)市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市律师协会于4月13日至5月15日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师协会5月25日前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交市司法局公律科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3.2013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不予进行2014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通过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本人需要执业的,按照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程序办理。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协会后统一交市司法局公律科。考核结果直接由市律协出具为“不称职”,但律师执业证不加盖考核专用章。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需同时提交情况说明,需本人、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签名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以上三类人员的律师执业证收回并交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统一交市司法局公律科。

八、2015年度会费执行标准及保险费等说明 

    依据2015年3月7日惠州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标准调整方案》及《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具体会费标准如下:

    1.团体会费26000元/所(含代省律协收缴会费)、龙门县团体会费20000元/所;法律援助处每处600元(代省法律援助局收缴)。

    2.个人会费2900元/人(含代省律协收缴会费);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2015年3月7日之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为600元/人(代省律协收缴会费);法援律师个人会费30元/人(代法律援助局收缴)。

    3.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免缴会费。

4.今年继续免收公告费。  

5.律师执业保险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费收缴标准将另外发文。

(三)缴纳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处在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请先将本年度会费汇入惠州市律师协会账号(不受理现金缴款),并将缴款凭证原件(电汇可提供复印件)连同考核材料一同提交市律协秘书处。

账户名:惠州市律师协会

账号:4400171911105300165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考核结果由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三)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必须提交书面打印版本,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请办理暂缓登记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书、《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律协。

(五)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相关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公律科。

 

附件:
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模板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
5、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6、2014年度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个人总结的内容应该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2.所有材料应按材料清单顺序排列,律师执业证应该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顺序排列;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的名单顺序需一致;

4.为更好方便律师在年度考核时候在外办案,本年的年度考核不再出具证明,而由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交本所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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