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曾学智律师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建议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

2019-02-03 09:34:51

今年广东省两会上,律师界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围绕法治建设、律师维权、改善执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建言献策。我市律师曾学智作为省人大代表与省人大代表、省律协副会长吴兴印共同提出了《建议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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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的调查取证权并未能得到大多数行政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普遍存在排斥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

 

吴兴印代表、曾学智代表共同建议:

 

为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建议由政法委作为协调单位,召开工商、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沟通座谈会,摸清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商讨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具体方案。在充分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由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真正把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建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时依法享受调查取证权。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依法向档案、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国土、建设、规划、卫计、工商、质监、药监、银监、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单位调查取证,并可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律师凭有效证件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提供便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应盖章确认;若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获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关,或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三)设立和加强对拒绝律师正当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的规定,严重影响律师行使这种权利的效果和作用。故,在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加以规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的救济方法、途径加以规定。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四)明确律师在非诉讼事项中应合法合理使用调查取证权。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及信息,律师应当依法使用。建立合理的监督惩戒制度,避免律师在非诉讼事务中滥用调查取证权或违法违规调查取证。

 

(五)明确建立律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在政法委的统筹安排下,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纠正、查处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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