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为惠州市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讲《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019-08-09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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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法律界,王利明这个名字,是无需加任何注脚就能使每一位法律同行油然生起敬意的响亮名字。88日上午,由惠州市法学会主办、惠州市律师协会承办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大问题研究意见》讲座,邀请的主讲嘉宾正是我国赫赫有名的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

         王利明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2018824 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聘任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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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讲座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举办,参加本次讲座的主要领导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斯、惠州市法学会会长陈少青、惠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择郡等,讲座由陈少青会长主持。惠州市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800余人聆听讲座,全场座无虚席、盛况空前。

          王利明教授从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完善合同订立规则、关于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效力、完善合同履行制度、确认情势变更制度、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完善违约责任规则、关于合同法分则的若干问题十个方面展开。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完善,民法典合同编送审稿增加了加强预约制度刚性的有关条款;王教授认为民法典可以增加规定,加强在订立合同先期谈判中当事人允诺的约束力,但这应当限制在商品房预售合的订立等有限范围内,不宜扩大化,否则影响合同的严肃性;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依法应当报批而未报批的合同属未生效而非无效,审批义务条款应当作为其特殊条款对待,未经审批的,合同不生效,但不影响有关报批条款的效力;对无权处分问题应采有效说,但对已登记不动产的交易除外;在完善合同履行制度方面,民法典合同编送审稿增加了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清偿抵充规则和代物清偿规则;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王教授认为不宜将情事变更界定为非不可抗力;关于合同解除,王教授认为应当重视合同僵局问题,可以借鉴比较法的司法解除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

            王教授还现场解答了听众的提问。随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斯院长对讲座进行了总结,陈院长指出,王利明教授作为一个久负盛名的法学家至今仍对学术孜孜以求,难能可贵;除了潜心于教学与科研,王教授还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委、法律工作委的委员参与立法,其热心参与法治实践是王教授能在学术上取得非凡成就的重要因素,因为法学是社会科学,是与人打交道的科学,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才能具有开阔的视野。王教授严谨治学、敬业奉献的精神值得每一位法律同行学习。
 

审定: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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