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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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25 惠州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惠州市律师协会(下称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i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HZLA,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惠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惠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四)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指导、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表彰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办理惠州市司法局交办以及上级律师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委托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在广东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和其他工作证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依法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在广东省司法厅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律师执业机构,依法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暂缓或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涉及律师行业管理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律师执业证或其他工作证件被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吊销的;

(二)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三)迁出或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未通过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惠州市执业律师。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提议召开;

(二) 监事会一致提议召开;

(三) 十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理事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市律师行业党委代表;

)本会正、副会长;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律协秘书处负责人;

)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规划、计划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和工作计划

(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

(八)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议罢免监事、理事;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应当向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大会期间的提案,至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第三十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个人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审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听取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罢免或增补理事;

(八)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决定聘用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十)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十一)选举或罢免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的代表;

(十二)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审议本会章程修方案报代表大会表决;

(十六)本章程规定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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