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2015-08-04 18:13:02

(2015年1月5日惠州市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惠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而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
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考委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考委会全体委员均为考核小组成员,每一组考核小组由3名委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为每组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四章 考核流程和内容

 
第十条【考核启动】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考核,由市律协秘书处根据《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小组安排面试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依据】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所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面试考核,考核小组可根据面试考核需要,要求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考核时间】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小组在核实了实习人员身份后,考核小组组长宣布面试考核开始。面试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询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
考核要求:政治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具有坚定的政治品质、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
(二)询问实习人员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三)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四)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以上内容,根据顺序进行分项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问答及评分】考核时,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均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十五条【考核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第十六条【考核评语】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根据考核小组成员的评议,在《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给实习人员作出书面评语;而且,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成绩】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25分;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25分;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25分;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25分。
其中每项考核内容中的80%即20分为该项的综合素质得分,20%即5分为该项的基础素质得分,基础素质得分以个人展示环节及互动环节中实习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心理状态、逻辑思维为评判对象。
四项中的基础素质得分共计20分,在评判中单列一项,总得分除以四后将平均分计入每项中计算该项单项成绩。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附件】《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为本指引附件。
第二十条【解释】本指引由惠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本指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1: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考核小组组长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考核小组组长核实实习人员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实习证号+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情况+实习情况+个人性格、爱好等等(不得少于2分钟)。
4、考核小组根据面试考核范围,结合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进行全方位的互动式问答(15-20分钟):
(1)进行“政治素质”考核环节,考核问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所问问题应该涵盖全部考核项目;
(2)进行“道德品行”考核环节,考核问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所问问题应该涵盖全部考核项目;
(3)进行“执业素养”考核环节,考核问题可以在题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实务训练材料由考官设置题目,考官所问问题应该涵盖全部考核项目;
(4)进行“实习表现”考核环节,考核问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实务训练材料由考官设置题目,考官所问问题应该涵盖全部考核项目;          
5、面试考核结束时,由考核小组组长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作出简单总结,随后,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实习人员退场;
6、实习人员退场后,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习人员最终成绩为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惠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十三条制定本评分标准。
 
第一节 基础素质评分标准
 
第一条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四项中20%分值为实习人员的基础素质评分。
第二条  基础素质得分共计20分,在评判中单列一项,考核内容为实习人员的个人展示环节及互动环节中实习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心理状态、逻辑思维。实习人员基础素质总得分除以四后将平均分计入每项中计算该项单项成绩。
第三条  考核要求为举止端庄、大方、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心理状态从容、沉稳、自信;逻辑思维清晰明了、富有条理。
第四条  基础素质评分标准:
(一)举止、仪态项目
在着装上,男性面试人员应以西装、衬衣、领带的正装搭配为宜,女性面试人员应以得体、大方的职业套装搭配为宜;在仪表上,应发型整齐、面容整洁;在仪态上,步履应从容稳健、入座后应姿态端庄挺直,随身物品应放置座位旁。考核标准为:
优良: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得体,能表现出良好修养,自信并具亲和力,符合或比较符合律师职业专业形象要求。
合格:仪表规范,举止表现出基本的礼节,符合通常职业的一般形象要求。
一般:仪表、举止不够规范和得体,缺乏职业的一般形象要求。
较差或差:仪表、举止不得体,缺乏礼貌与基本素养,缺乏自信与亲和力。
(二)语言表述项目
语言表述用词应规范、简练,不应过多出现停顿或语气助词;吐字发音应清晰、明确,应答能够切合考官节奏。考核标准为:
优良:语言规范,表达清晰、流畅、精练,具有影响力和感染力。
合格:语言基本规范、表达基本清楚,经一次补充或修正能表述所需透露的信息。
一般:语言和表达不够规范和清楚,欠缺明确表达核心内容的能力。
较差或差:语意表述含糊不清,需要反复补充、修正才能表达所要透露的信息。
(三)心理状态项目
对考官发问应沉稳从容应答,能够对自己的性格状态有明确的认知,对自身能够适应本行业的优势及需要提高的部分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状态有较充足的准备。考核标准为:
优良:应答自信、从容、沉稳,能够清楚地或比较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及缺点,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有明确的认识。
合格:能作出切合题意的应答,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有一定的认识。
一般:基本能应答内容,但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缺乏基本的认识。
较差或差:应答不能切合题意,出现羞怯、紧张情形,对自身与行业的适应度及未来的不确定状态没有一定的分析和认识。
(四)逻辑思维项目
实习人员应在考官指定的时限中全面、完整地传达出考官所希望了解的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爱好及今后的职业规划等信息。对提问问题能够把握核心,准确理解及应答。考核标准:
优良: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内清晰、完整地表述,全面或比较全面地展示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
合格: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内基本清楚、正确地回答出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大部分内容。
一般: 经补充、修正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整地介绍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
较差或差:表述过于简略或逻辑次序混乱,对考官发问希望了解的内容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考官无法明确了解相应信息。
 
第二节 政治素质项目评分标准
 
第五条  本项目由考核小组询问实习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和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考核要点为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考核要求为实习人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品质、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
第八条  政治素质项目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项目:
优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有明确或比较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合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具备一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般:仅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小部分内容,未具备一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较差或差:完全不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及根本保证中的内容。
(二)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和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项目:
优良: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知识理解透彻,有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
合格:对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知识基本理解,有较为端正的职业观、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
一般:对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知识一知半解,不能系统把握,但具备基本的端正的职业观、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
较差或差:不了解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知识或有不端正的职业观、价值观以及没有社会责任感。
 
第三节 道德品行项目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本项目由考核小组询问实习人员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第十条  考核要点为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实习人员具备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第十二条  道德品行项目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对律师定义的理解项目:
优良:对律师定义理解正确,观点鲜明,有个人独特的深刻的见解。
合格:对律师定义理解基本正确,观点较为鲜明。
一般:对律师定义有大致的理解,观点基本符合我国具体实情。
较差或差:不能正确把握律师的定义,观点偏激,态度不正。
(二)律师执业理想项目:
优良:对律师的执业理想有明确或比较明确的理解与认知,对如何实现并信守执业理想有明确规划。
合格:理解律师的执业理想基本内容,有实现执业理想的初步规划。
一般:能基本理解律师的执业理想基本内容,但没有实现执业理想的初步规划。
较差或差:含糊或不能正确阐述律师的执业理想,无对执业理想实现途径的规划或规划较为模糊。
(三)职业荣誉感、责任感项目:
优良:具备良好的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及对于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产生的基础有清晰地理解与阐述,对于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有明确的或比较明确的、符合职业规范要求的认识。
合格:具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了解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的必要性。
一般:具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但对于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没有一定的认识。
较差或差:对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认识较差,对律师职业荣誉感及职业荣誉感产生的基础认知模糊或不准确,不能清楚地阐述如何塑造律师职业形象及维护律师职业荣誉。
(四)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项目:
优良: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清楚或比较清楚及了解,能全面或比较全面、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全部问题。
合格: 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有比较清楚认识,能较全面地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一般: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认识比较模糊,仅能回答考官提出的小部分问题。
较差或差: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认知模糊或不准确,不能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执业素养项目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本项目由考核小组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第十四条  考核要点为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实习人员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执业素养项目具体评分标准为:
优良:已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并有全面或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和理解,表现出良好的学习能力。
合格:基本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并有基本认识。
一般:仅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小部分基本实体专业技能,基本认识不够清晰。
较差或差:对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掌握的基本实体专业技能较为欠缺,相关知识点模糊,不熟悉实务工作。
 
第五节 实习表现项目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本项目由考核小组结合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人员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第十八条  考核要点为实习人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要求实习人员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第二十条  执业素养项目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应变能力项目:
优良:思维敏捷,对问题能从容应对并且作出准确或比较准确的判断与回答。
合格:思维比较清晰,对问题能作出基本全面地回答。
一般:思维不够清晰,对问题仅能作出基本地回答。
较差或差:思维不够清晰,思路过于发散,对问题焦点归纳及应答不集中或不能应答。
(二)业务的灵敏性和创造性项目:
优良:对法律、政策变化与市场环境的关联性触觉敏锐或有一定的认识,具有因应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强化自身学习与开发律师业务的意识,具备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的意识。
合格:具有强化自身学习基本意识与开发律师业务的基本意识,具备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基本意识。
一般:对市场环境与律师业务之间的关联性有一定的敏感,但未具备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基本意识。
较差或差:对市场环境与律师业务之间的关联性不敏感,缺乏持续学习意识或不具备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基本意识。
(三)个性稳定性项目:
优良:积极进取,有正确的人生观,自我评价正确或比较正确,对社会环境认知正确、思维不偏激或极端。对情绪控制得当,能够将认识、目标和行动有机统一。
合格:有正确的人生观,自我评价和对社会环境认知比较正确、思维不偏激或极端。对情绪控制比较得当。
一般:自我评价和对社会环境认知基本正确,但思维较偏激或极端,较差或差:对自我没有清醒、全面认识,思维比较偏激或极端,不能有效控制情绪或行为。
(四)诚信规范执业项目:
优良:熟悉了解或比较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能全面、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全部问题。
合格: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能比较全面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一般:了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规定,但未能比较全面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较差或差: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认知模糊或不正确,不能正确回答考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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