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引争议 耐心调处双方和解

2015-08-10 19:02:44

遗赠扶养协议引争议  耐心调处双方和解
---参与调处邱某与李某夫妇遗赠扶养协议争议案

文/李国伟


一、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夫妇两人由于女儿成家后一直居住在外地,平时很少有时间回来照顾父母,而两人又不愿意到女儿家局长,为此两人的生活甚是孤独。随着两人年龄渐长,考虑到老了以后误认照顾和赡养,两人于2011年经人介绍与邱某确立了扶养关系并且由村委会作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邱某照顾李某两人的晚年生活,在两人去世后将生前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给邱某。之后邱某搬到李某夫妇家居住,开始照顾两人的生活。但两年后李某夫妇的女儿知道此事后便埋怨父母为什么这么大的事情都不跟她商量,就擅自做主将房子和财产赠与他人。夫妇俩经不住女儿的埋怨,便开始后悔自己的行为,但双方未解除协议,邱某还是一如既往的照顾两夫妇。2014年,刘某生病住院,在女儿的再三说服下,夫妇两告知邱某,房屋和财产都不给邱某了,他们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了。邱某无奈只能同意,但要求李某夫妇支付这几年自己精心照顾他们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李某复方却说是邱某自己自愿照顾两人的,不应该支付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村委会几次组织两方人员进行调解,均无果。村委会请村法律顾问李国伟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解工作。李律师了解基本案情之后,询问当事人案件的细节,分别听取了当事人对于此事的看法。邱某认为,其与李某夫妇在2011年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从此便将两夫妇当做自己的亲生父母对待,在生活上对两人照顾得无微不至,而且为了两人的身体还经常用自己赚的钱为老人买各种补品,平时家里买菜的钱都不曾向两人要求支付。现在夫妇两人要求解除当初签下的协议,他们应该支付自己在这几年内为两人的生活所支出的费用。而李某夫妇辩称,他们与邱某是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现在他们的女儿已经同意回来照顾他俩,依稀就不需要邱某照顾了。邱某自从签订协议后都是与他们一起住的,他们平时也会给邱某生活费和零用钱,而且邱某照顾他们是资源的,因此不能要求他们支付所谓的照顾费用。

二、法律责任  

李某夫妇与邱某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呢?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争议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该协议一经双方签订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受该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

那么邱某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呢?根据村委会及邻居的反映,邱某在与夫妇两人共同居住后,严格地按照协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照顾两老人无微不至,使两人的晚年生活过得幸福愉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李某夫妇在女儿的埋怨下表示不再履行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邱某要求他们支付返还其所支出的照顾夫妇两人所花去的费用的请求是正当的,有法律依据的。

三、处理过程

    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李律师及村相关工作人员首先组织双方人员面对面地提出看法和要求。双方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太大争议,只是对于是否该支付供养费用存在很大争议。李律师首先根据双方都认可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事实,肯定了该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之后李律师耐心的给李某夫妇讲解了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在情理上给夫妇两人做了相关工作,跟他们说即使是请一个保姆都要付工资,况且邱某还将夫妇俩当做自己的亲生父母照顾了两三年。再经过村里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劝说后,李某夫妇也觉得如果不给邱某一点补偿确实有点过分。

四、处理效果

    双方最终达成调节协议,李某夫妇一次性给邱某5万元的补偿,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五、心得体会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相对的,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同时,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目前,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失衡问题较为突出。

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也初步解决了上述矛盾,是努力探索壮大农村法律服务力量的新路子的初步成效。村法律顾问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法理分析、判断,帮助矛盾各方认清问题症结,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使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

做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要讲究正确的方法、策略。基层是社会的缩影,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是大难题,所以村居法律顾问在调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首先要端正态度,站在“居中”的角度,对各方矛盾要了解清楚事情真相,然后制定相应方法策略,公公正正,不偏不倚的进行解決,这样才能让各方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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